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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一起盗窃案牵出连环抢劫强奸案 检察官抗诉让被告“罪有应得” 2023-07-06 14:10:51  来源:中国网

日前,最高检发布了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5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此次评选出的指导性案例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种类型,既有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又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突出刑事审判监督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等特点。

一审认定盗窃罪从轻判处 检察院以抢劫罪抗诉

在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中,2016年6月26日,被害人荣某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李某盗窃其支付宝账户40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7月13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2017年4月25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指控李某于2016年6月24日约见被害人荣某,在吃饭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并于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快捷酒店房间内。其间,李某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其指纹解锁,打开其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内4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李某还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劫取被害人于某、常某人民币500元、1000元。

2018年3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认定李某秘密窃取被害人荣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且认为李某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退缴赃款,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2018年3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9月2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

技术破解电脑硬盘加密分区 发现强奸、猥亵等犯罪事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查支持抗诉期间,针对一审阶段检法之间存在的分歧,特别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构筑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观点,组织技术力量破解了在一审阶段始终未能破解的李某电脑硬盘加密分区,发现李某还涉嫌在2013年至2016年6月间,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及其他抢劫犯罪线索,遂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通过提取到的大量不雅照片和视频,确定了15名潜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进而发现有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奸、猥亵并被拍摄视频和照片。这些被害人互不相识,但与李某的交往经历和受侵害的遭遇基本相似,充分印证了被李某投放药物后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同时,转换侦查思路,多方查找李某获取精神类药物的途径和方式。通过调取李某社保卡记录,发现其多次以失眠抑郁、癫痫疾病为由开具精神类药物,并收集证据证实其从未患有过精神类疾病的客观事实。

天津市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饮品中投放不明物质;不能证实被害人的血液、尿液中有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不能证实被害人系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下被劫取财物;无法排除李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正当经济往来的合理辩解,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的认定不当。本案区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劫取财物。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李某系有预谋、有准备地采用投放药物致人昏迷的惯用手段,多次实施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

案件发回重审 被告获刑二十年

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间,采用在饮料中投放精神类物质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吴某银行卡内钱款1500元;强行与李某某、刘某、常某、于某等4人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杨某1人。

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和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制发检察建议 促精神类药物规范管理

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针对李某骗购精神类药物的管理漏洞,依法向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开展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整治,出台精神类药物管理规范;沟通协商市妇女联合会,邀请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受害女性进行心理疏导;围绕本案起诉指控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报告机制、刑事抗诉案件会商机制,进一步改进、规范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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