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正式施行。新法亮点之一在于中考后普职分流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与表述,普职分流不再以初中后为重点,而是在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对此,专家表示,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有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让职业教育真正迎来春天。
从普职分流到协调发展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内容上进行了扩充与完善,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以及职业教育的普职融通、前后贯通等问题。其中亮点之一是对人们普遍关心的“普职分流”表述进行了调整。
原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政策的形成。
近年来,不断有教育界人士围绕“普职分流”提出建议,呼吁取消在中考后即进行普职分流,将分流时间延后至高中教育阶段结束,以及呼吁理性推进“普职比”,拒绝“五五分流”一刀切。他们认为,过早分流和评价,容易导致晚熟的孩子遭遇错误评判,而有些地方在执行“普职比大体相当”政策中采取“一刀切”“划线分流”策略,导致中考之难堪比高考,与“双减”政策导向产生抵减效应。
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此项表述被修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分流”字眼不再,也不再将主要分流时间点放在中考之后。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使)普职分流相关条款有了更准确、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的表述。”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主任张家勇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普职分流不再以初中后为重点,而是在初中后、高中后、专科后、本科后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这是在职业教育发展新阶段、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职业教育本科加快发展、专业学位规模稳步提升的新时代做出的必要且及时的调整。
山东省泰山教育创新研究院院长王清林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从旧法“普职分流”到新法“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变化“突出了对职业教育进行强化的基本导向,确立了(普职)两者间‘平起平坐’的发展地位。”具体而言,以前往往是对考不上普通高中的学生进行强制分流至职业学校学习,职业教育生源难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也难以保障,导致社会对职业教育颇有偏见;而普职“协调发展”的要求,更强化两者之间的平行关系,将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打通中职教育融通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张家勇提醒,对此前“初中后重点进行教育分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削弱中职教育,或大幅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压缩中职教育的发展空间。
实际上,作为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教育,中职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升学与就业并重的办学定位,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普融通等多种发展路径。
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着力打通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通,以及中职教育前后贯通的渠道。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同时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意味着,中职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读本科甚至更高层次的学历。
打通升学路径的同时保障就业渠道畅通。新职业教育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此外,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也提供了各项制度支撑。
“新法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等举措,有利于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整体认知,改善我国社会人才结构。”王清林表示,这对当前落实“双减”政策亦有很大助益。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式的改变,使得原先的高考“独木桥”变成“立交桥”,有利于缓解社会焦虑,把很多学生从文化课补习中解放出来,减少社会“内卷”。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表示,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定位与地位,为打消当前家长、学校和社会对职业教育仍存在的诸多疑虑,需要以全新的“类型教育”思维进行顶层设计。比如,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全面推进普职融合,以“五育并举”为出发点,从幼儿园开始就通过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热爱劳动、崇尚技能意识;高中学校要把普通课程和技职课程融合在一起,丰富学生的课程选择,改变以前普高学生只学学术课程,中职学生偏重学技职课程这一局面,全面提高高中育人质量。
熊丙奇还认为,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普通高考与职教高考,职教高考不能只是高职院校、职业本科招生的高考,而应是所有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专业招生都采用的高考。大部分地方本科院校都应进行职业教育,综合性大学的部分专业,也应培养技能人才。
王清林也坦言,在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推进普职协调发展依然面临社会认知、师资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挑战,建议地方在推进过程中通过实施家庭教育、教育宣传等举措,改变社会认知,改变家长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同时,通过创新机制,加强对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真正把职业教育办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普职协调发展的问题。(记者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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